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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广告的违法典型案例,新媒体要避免踩到这些雷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18-11-19 阅读:

摘要:2018年公众号广告成为整治重点,根据近期工商总局整治的案例,有发布虚假信息的广告、混淆视听,不明显说明是“广告”、违法使用代言人形象、发不雅广告,违背社会风俗等等。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新媒体从业者在广告营销上容易踩的雷。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11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8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要点,公众号广告成为整治重点。的确,当前公众号已成为违法广告以及侵权广告的重灾区。《4A广告周刊》根据近期工商总局整治的案例,看看新媒体从业者在广告营销上容易踩的雷。

01

子虚乌有:发布虚假信息的广告

3月份,合肥市网监局查处了合肥市首例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网络违法案件。据了解,该案是工商执法人员办理合肥正大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时发现的“案中案”。

据介绍,微信公众号“痘大点事”在为合肥正大中西医结合医院皮肤美容科做推广宣传中,发布该医院 “‘传递健康 传递爱’2017‘蓝丝带’关爱女性健康公益行动即将启动”广告。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经查,在明知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为其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最终,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375元,并处以41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混淆视听,不明显说明是“广告”

微信公众号主要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微信内的,比如打赏和流量主。流量主是点击广告带来的分成,一次点击0.2元,大约100次阅读能带来一次点击,几万阅读换来的也只是几十元。二是微信外的,以广告为主,通常公众号会按照阅读量等数据确定刊例价,一般是一个阅读一元,专业领域价格更高。

公众号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也属于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按照《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公众号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但是,公众号广告中鲜有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显著标明“广告”的,尤其是公众号的软文广告,基本上均不会标明“广告”,这是公众号广告中极为典型、极为普遍的违法行为。也正因为是普遍违法行为,上海、浙江等地出台细则,规定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03

狐假虎威:违法使用代言人形象

安徽阜阳金太阳会计代理记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中,引用有在其公司接受培训的“2016年阜阳市颍泉农商行第一名周某雯”、“2016年芜湖扬子银行第一名管某梅”的形象及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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