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禁止广告的产品类型
来源:法务培训 作者:法务培训 时间:2018-12-29 阅读:
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售量,商家往往借助广告来扩大其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影响力。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并非所有允许出售或者提供的服务均可以通过广告的方式予以宣传。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现行法律明令禁止进行广告的产品类型也必须予以明确。
一、禁止广告的产品类型之特殊医药用品
医药类产品与身体健康的联系极为紧密,其在广告法中的特殊规定必须在广告法培训过程中予以强调。根据现行《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麻醉类、精神类以及医疗用毒性在内的三种极为特殊的药品是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其只能根据专业医疗机构的需求提供,不可对大众进行普遍性宣传。另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容易被居心叵测者利用的产品,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最后,有关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也同样属于禁止广告的内容。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对上述禁止的内容高度重视。上述三类为法律所禁止的特殊产品及服务,均属于在现实社会中专业性要求较高、危险性较大以及并非为消费者日常所广泛需要的内容,也并非需要吸引大批顾客的产品。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广告必须对其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相关内容进行清晰的介绍,但此与前述三类特殊产品或者服务所要求的为有限专业人士掌握信息相悖。因此,将此类高危且专业的产品及信息掌握在有限的专业人士手中,在发挥该类产品功能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十分必要。故广告法培训中必须对上述产品及服务予以警惕,避免不当广告的产生。
二、禁止广告的产品类型之母乳替代制品
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对食品中的母乳替代制品类产品予以格外留心。根据现行《广告法》规定,任何声称替代母乳的制品,包括饮料、食品以及婴儿乳制品在内都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同于前述的高危产品,虽然母乳替代制品的潜在客户群体为全体消费者,但立法此举旨在避免误导潜在消费者认为母乳替代制品能够达到与母乳同样的效果,立法旨意在于更多地让婴儿接受母乳哺育,最大可能地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对于此类母乳替代制品的广告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此类广告不同于前述高危性的医疗产品,因此较容易在广告法培训中被忽视。
三、禁止广告的产品类型之烟酒类广告
香烟的需求量本身毋庸置疑,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然明确禁止了在公共场合进行任何烟草广告的发布,并特别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禁止在公益广告中暗含进行烟草广告的内容。可见现行法律对烟草广告的限制之严格。对于烟草广告的特殊性也需要在广告法培训中予以重视,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任何与宣传香烟有关的广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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