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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广告不能“想飞就飞”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20-2-10 阅读:

金融广告不能“想飞就飞”。一旦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如何处置?出现什么情形,才可终止重大风险处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解冬介绍,近年来,不少领域“泛金融化”特征突显,风险点多面广,呈现突发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风险层出不穷,亟需形成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践中,本市已逐步形成“央地衔接、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其中行之有效的涉众型投资受损类风险防范处置经验,有待上升为地方立法。

对于金融小广告“满天飞”的场景,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说“不”。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金融业务相关营销宣传;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条例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展开风险研判、评估。

如果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事件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指定其他同类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

地方金融组织经停业整顿、接管或者托管,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行政清理。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了终止重大风险处置的两种情形: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已经消除而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可以继续从事地方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而且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或者撤回准予试点文件。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戴柳介绍,有的部门和代表提出本市地方金融组织数量众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非现场监管职责,应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平台的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分析预警,提升监管效能。为此,财经委也建议增加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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