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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当中耐人寻味和不解的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制实务谈” 作者:微信公众号“法制实务谈” 时间:2020-8-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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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合一的情形下,商家为了追求销售商品一个最终目的,以广告宣传为推销商品的手段、措施,作为实现销售、为销售服务的辅助过程行为,为什么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反而比实体销售违法行为更重呢?

情形一:商家通过入驻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国产运动鞋,商家在含有销售(购买)链接的网店页面宣传:该运动鞋系德国生产制造。后经市监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查证:商家销售的运动鞋系国内某厂生产制造,产品和包装没有中文标识,商家也自认在网页宣传德国生产制造是为了实现和扩大销售而编造杜撰;大量消费者因其德国制造而购买运动鞋,网店经营一年整,商家以每双600元价格销售运动鞋2000双,共计销售款120万元,商家获利20万余元,网店相关页面系商家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3200元。市监局认为:该商家通过网络页面宣传商品(运动鞋)符合广告特征,其自行设计发布广告,商家是广告主也是广告设计发布者,在广告当中宣传运动鞋系德国生产制造信息,与在国内某厂生产制造的实际情形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依法应当按照虚假广告处罚。但考虑到商家因此获利20余万元,虚假广告罪追诉标准之一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依法将该商家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二:商家租用商业门面销售国产运动鞋,运动鞋标注德国某公司生产,店内销售人员以口头形式向进店的消费者宣传运动鞋系德国生产制造。后经市监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查证:销售的运动鞋系商家自己在国内设厂生产制造,产品和包装上的德国生产商和产地等标注系商家故意伪造,商家也自认:伪造运动鞋的德国生产标注,是为了实现和扩大销售而编造杜撰;大量消费者因看中德国制造而购买运动鞋,门店经营一年整,商家以每双600元价格销售运动鞋2000双,共计销售款120万元,商家获利20万元,截止调查之日止,生产的运动鞋全部销售完毕;商家未进行任何广告和宣传推广。市监局认为:该商家销售的运动鞋伪造厂名厂址和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运动鞋0双,顶格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金额的罚款120万元,顶格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罚没总计140万元);认为商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方便讨论,简化案情,视商家销售运动鞋无冒充厂名厂址和生产者之外,其他依法查验进货凭证、经营证照、商品检验合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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